2007年4月24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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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梦想的副站长
立光 刘彬

  “发财机会”找上门来
  辽宁省东部的宽甸满族自治县虎山镇有一片一千多公顷的林地,它是原丹东鸭绿江造纸厂(现丹东鸭绿江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宽甸县虎山公社(现虎山镇政府)在1979年至1988年合作造林的成果。如今,二三十年过去了,这片林地的各种林木都已成材。这几年,木材的价格飞涨,这片林地不啻于一个聚宝盆。
  2003年八九月份,正是金秋时节,丹东鸭绿江造纸有限责任公司准备把本单位所拥有的这片林地的60%的林地股权对外转让。为给林地售出一个合理的价格,公司特别成立了专门的林地处理小组,并任命该公司资产管理部副部长王豹为组长带队联系出售林地股权事宜。
  林地处理小组找到了虎山镇林业站。巧的是,处理小组的成员王敏与林业站的工作人员江新和王成私交不错。在商洽转让相关事宜的时候,王敏偷偷把江新和王成叫出了办公室。“跟你们说个好事。现在我们单位的这片林子你们林业站买行,个人买也行,你们和我们公司谈价格,如果价格能谈到每亩70元,咱们就个人买下来,算我一股!”
  其实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片林子的价值远远不止于此,转手一卖,就是翻倍的利润。发大财的机会送上门来,江新和王成一听非常高兴,连忙答应。

  相关头头纷纷“下水”
  过了几天,王成找到了王敏,说买林子的事要带上邓福。王成说,邓福是林业站主持工作的副站长,买林子的事不带上他,恐怕很难办成。
  邓福2003年5月刚走马上任,新官上任三把火还没过去,手下就把这样的“发财信息”提供给他,邓福不禁心中暗喜。于是,邓福和江新、王成三个人一商量,决定合伙把这些林地股权买下来,然后再给“报信有功”的王敏算个股。
  2003年10月28日,丹东鸭绿江造纸责任有限公司与王合、贺景阳、于万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原来,为了掩人耳目,王敏和江新、王成三人各自找来亲戚顶名签了购买合同。协议规定,丹东鸭绿江造纸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林地总价格为120万元。
  成功签订协议几天后,邓福给王敏打电话,说要给虎山镇党委书记初某某也算股份。邓福说,这部分林地需要镇里同意才能卖,所以打通初某某这个环节是必不可少的。王敏虽然心中不快,但弄清这里面的利害关系后,也只能无可奈何地说:“只要王成、江新同意,我也没意见。”
  之后,邓福找到初某某,说那片林地已经被他和江新、王成几个人买下来了,要给初书记也算个股。初某某心里明白,“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便心照不宣地同意了。几天后,邓福说协议已经签好,需要镇政府给签字盖章。
  初某某让邓福去找虎山镇张镇长。这块林地虎山镇政府也有股份,转让上千公顷的林地不是小事,张镇长不敢自己作主,在盖章之前请示党委书记初某某。初某某大包大揽,说出售的林地股权是丹东鸭绿江造纸有限责任公司自己的那部分,和镇政府没有关系,让张镇长“履行个程序就行了”。张镇长一听党委书记拍了板,便痛快地给协议签字盖章了。

  获利百万大肆分肥
  买下林地股权没多久,邓福等人就以215万余元的价格将股权转手。如此迅速就获利上百万,邓福等人欣喜若狂。于是,他们商议之后决定开始分肥。
  据王敏回忆,他和江新、王成、邓福一同合伙分了三次钱。三次分钱的过程他记得很清楚。第一次是在2004年1月,在虎山林业站内,王敏分到了一万元;第二次是在2004年12月,邓福赶到丹东市,递给王敏一个存了9万元的活期存折;第三次是在2006年1月,四人聚在邓福家中,研究剩下的钱该怎样分,结论是每人8万元。四个人还决定对买卖林地股权有功的那些人“论功行赏”。
  他们买卖林地股权获利,根本瞒不过丹东鸭绿江造纸有限责任公司林地处理小组组长王豹。虽然身为该公司资产管理部副部长,王豹却并不反对这种“损公司利肥私人兜”的行为。为感激他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邓福和江新分两次共塞给了他5万元。尝到甜头的王豹自然也就对此事守口如瓶。
  而对这笔“买卖”起到关键作用的初某某,当然不是区区5万元就能打发掉的。2004年初,邓福约初某某见面,递过去一万元。2004年12月,在某宾馆门前,邓福又交给初某某一个4万元的活期存折。2006年1月,借着春节拜年,邓福带着江新、王成订下一桌酒席,把初某某邀来了。席间,邓福将4万元现金摆在了初某某的面前。初某某也没客气,大大方方地收下了这些钱。

  违规操作国法不容
  低价买、高价卖如此大面积的林地股权,从中大捞一笔的这些人也知道自己这么做稍有不慎走漏风声肯定会有人来查。于是,他们绞尽脑汁给自己的行为刷上一层“保护色”。
  但纸终究包不住火,2006年8月初,丹东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协调宽甸满族自治县纪委对邓福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时,邓福意识到法网恢恢,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日前,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邓福无视国法,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邓福认罪态度较好,且系自首,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本案其他涉案人则另案处理。
  (立光 刘彬)